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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功德箱”岂是你的“提款箱”!伸进寺庙的“黑手”国法不容
时间:2026-03-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功德箱”岂是你的“提款箱”!伸进寺庙的“黑手”国法不容


寺庙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承载着信众的精神寄托与敬畏之情。其内设置的功德箱,本是香客表达虔诚、捐赠善意的重要载体。然而,王某、肖某某、李某某等六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将罪恶的“黑手”伸进寺庙,将寺庙功德箱视为个人的“提款箱”,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024年2月至10月期间,王某、肖某某、李某某等六人发现姚安、禄丰、牟定等地寺庙存有文物,寺庙的功德箱内装有现金且无人看守,遂产生非法占有之念。期间,六人驾驶车辆到上述区域,使用破坏钳、螺丝刀等工具先后盗窃12次,共计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及若干老物件,其中7件经鉴定为一般文物。

近日,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肖某某、李某某等六人涉嫌盗窃罪,依法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姚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六名被告人以盗窃罪判处相应刑罚。

寺庙功德箱中的香油钱,系香客自愿捐赠给寺庙的合法财产,以及寺庙存有的老物件,其所有权均归属于寺庙,既非遗忘物,亦非无主物。六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的依法办理,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坚定决心,同时也再次警示大家:任何无视法律、妄图不劳而获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不义之财不可取,劝君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