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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盗伐林木 获罪受刑成镜鉴
时间:2025-07-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盗伐林木 获罪受刑成镜鉴

林木是宝贵的自然资源,盗伐林木无小事,乱砍滥伐将触犯法律,受到刑法的制裁,近日,周某某因盗伐林木被法院判刑。

2023年2月至3月期间,周某某为搭建牛圈和管理房,擅自在山上砍伐林木168株。经鉴定,周某某砍伐的林木活立木材积合计9.1立方米。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以盗伐林木罪对其提起公诉。姚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对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毁林一时易,树木十年难,守护青山,厚植绿色,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姚安县地处山区,部分群众“靠山吃山”的观念仍旧根深蒂固,对于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依然淡薄,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程度不高,盗伐林木的案件仍时有发生。检察官在此呼吁大家以案为鉴,从自身做起,杜绝盗伐行为,守护绿水青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盗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第四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一)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二)幼树二百株以上的;(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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