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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检•动态】依法能动履职 促进矛盾化解
时间:2025-04-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姚检•动态】依法能动履职 促进矛盾化解

案情回顾


近日,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件案件:胡某某与袁某甲因错车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造成袁某甲、拉架的袁某乙受伤。经鉴定,袁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袁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检察履职


该案系生活小事引发的偶发性刑事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胡某某与袁某甲在侦查阶段已达成刑事和解,且胡某某已赔偿袁某甲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而在听取袁某乙意见时,袁某乙称其受伤的医药费未得到赔偿,案件陷入僵局,若将案件简单“一诉了之”或“不诉了之”,均不利于矛盾化解,甚至有可能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纠纷。为落实最高检高质效办理案件的刑事司法理念,承办检察官多次听取双方意见,就赔偿问题与双方进行沟通,了解双方的想法,针对胡某某、袁某乙的不同想法,承办检察官从本案因果关系、民事法律责任划分对两人开展释法说理,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矛盾纠纷成功化解。

轻伤害案件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最具体的案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埋下隐患或者激化矛盾。在下一步工作中,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继续依法能动履职,坚持“法、理、情”相统一,多维度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把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落实到办案全过程,用心用情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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