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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收购赃物触刑法 图利故犯必受罚
时间:2025-03-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收购赃物触刑法 图利故犯必受罚


近日,李某某夫妇明知他人售卖的物品系赃物而收购被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姚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对被告人李某某夫妇依法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某夫妇从事废品收购,2023年期间,明知由某等人向其售卖的物品系盗窃所得,仍多次进行收购。李某某夫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检察官提醒】

法律对收购赃物行为给予严厉规制和打击,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的稳定。收购废旧物品本身不违法,然而收购赃物则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销赃的渠道,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间接鼓励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从事废品收购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在收购物品时应仔细核实,了解物品来源并做好登记,发现可疑情况主动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切莫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犯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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