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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他抢金手镯换了“银手镯”
时间:2024-10-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他抢金手镯换了“银手镯”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就有人,为一己贪念,“三进宫”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抢夺金手镯的犯罪行为。近日,王某某因抢夺金手镯被判刑。

2023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姚安县栋川镇某珠宝店,王某某称自己要购买金手镯,趁店员不备抢夺金手镯一只,后逃往楚雄、昆明销赃,2023年12月被抓获。经鉴定,被抢夺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9000余元。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犯抢夺罪,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官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底线不容挑衅。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非己之利,丝毫勿占,非己之益,分寸不取,守住法律底线切莫任性妄为,否则触犯法律就悔之晚矣!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时刻加强警惕,注意保管好自身的贵重财物,让盗抢分子无空可钻、无机可乘。如遇危险,及时拨打“110”报警。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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