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诈骗罪一案,经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系姚安县某汽车修理厂厂长,全面负责汽车修理厂工作,该汽车修理厂与保险公司签订过保险送修直赔协议,保险事故车辆代查勘合作协议。在汽车修理厂经营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保险公司退赔了全部诈骗所得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经营的汽车修理厂代保险公司查勘保险事故和定损的便利,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在给保险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给被保险人造成了保费上涨的损失。
君子爱财,必须取之有道。诈骗行为的存在不仅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更会吞噬社会诚信,动摇社会稳定。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生活中要提高防骗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不存贪婪之心,获取信息要注意甄别,遇到紧急情况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