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你涉嫌盗窃罪一案,已由姚安县公安局移送我院审查逮捕,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我们的提问,你应如实回答,不得作虚假称述,但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2017年6月12日,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翔会带着检察官助理来到县看守所,对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杨某依法进行讯问。
检察长带头直接办案,是在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具体举措。自2016年1月姚安县人民检察院作为第三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院全面开展改革以来,按照上级的总体部署,围绕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制定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推进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遴选首批入额检察官,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检察官助理,制定《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 顺应司法责任制要求明确办案组织,制定《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入额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规定(试行)》、《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责规定(试行)》、《姚安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职责规定(试行)》、《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联系会议规定(试行)》,明确了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职责和数量要求以及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职责。新的办案模式运行后,张翔会检察长率先垂范,主动作为侦查监督检察官接受轮案,接到案件后,检察长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资料,听取公安侦查人员意见,制定讯问提纲,提讯犯罪嫌疑人,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自行操作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每一步骤,最后以独任检察官的身份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长以承办人身份到一线直接办理案件,切实发挥领导干部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能作用和引领示范作用,是司法领域领导思维和领导模式的重大改变,也是全面落实新的司法责任制的“破冰”之举,也将成为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落地的要求和新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