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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缓刑期间又犯罪 不思悔改受重罚
时间:2025-06-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缓刑期间又犯罪 不思悔改受重罚


近日,唐某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被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姚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实刑。

2025年3月,唐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25年4月,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因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收监执行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缓刑是法律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唐某某不珍惜,漠视法律,未能从中吸取教训,缓刑期内再犯罪,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同时必将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