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佳节又至,亲朋好友相聚,推杯换盏,把酒言欢,切不可贪杯,更不可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勿酒驾。
【以案释法】
2024年11月,王某某酒后驾驶小轿车由姚安县上高速驶往楚雄市,行驶至昆楚大高速公路某路段时,所驾车辆与前方行驶的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69.78mg/100ml。近日,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姚安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醉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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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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