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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枪支危险切莫藏 非法持枪一定“刑”
时间:2024-1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枪支危险切莫藏 非法持枪一定“刑”


枪支弹药具有高度危险性,是我国严格管控的违禁品。有些人法律观念薄弱,心存侥幸认为私藏的枪支只不过是自己把玩或者收藏的,殊不知该行为已触犯刑法。

基本案情

200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将其购买的一支改装射钉枪和他人赠送的一支改装射钉枪藏匿于自家旧房子内。2023年11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的两支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对被告人陈某作出有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明令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不可出于好奇、贪玩或者心存侥幸而非法买卖、持有、收藏各种来历不明的枪支,即使存放枪支的目的不是使用,仅是私藏在家中留念、把玩或观赏,也是违法犯罪行为。故广大群众应充分认识枪支的危害性,自觉远离枪支,并积极踊跃检举揭发涉枪违法犯罪线索,切勿让兴趣爱好成为自己深陷囹圄的魔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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