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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银行卡不是商品,出租牟利被判刑
时间:2024-10-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银行卡不是商品,出租牟利被判刑

近日,由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曹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原来,在2022年11月及12月期间,被告人曹某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出租给陌生人使用,两张银行卡被陌生人转入诈骗资金109万元,随后又全部被转走,曹某从中获利1000元。姚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随着缅北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猖獗,缅北诈骗犯罪分子为了将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转移,通过国内犯罪分子以高额租金作引诱,向他人租借大量银行卡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以此来逃脱资金监管。很多人对此不以为然,为了获取蝇头小利,向他人出租、出借银行卡牟利,殊不知在你出租、出借银行卡的同时,已经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实施了电信诈骗,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资金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出租出售信用卡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曹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知道向他人出租、出借银行卡将被用于非法目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已触犯了相关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予刑事处罚。

检察官提醒


银行卡是专属于自己个人的财产和物品,依法不得向他人出租、出借和出售,不要为了一点小利,向他人出租、出借、出售。否则,必然触犯法律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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