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图片新闻
图片新闻
【以案释法】酒后驾车已是错 错上加错受重罚
时间:2024-08-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酒后驾车已是错 错上加错受重罚

近日,杨某某因醉驾被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姚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从某乡镇驾车至县城,行驶途中发现前方有交警路检路查,杨某某遂将所驾车辆右转停至路边并弃车离开,后被民警查获。到案后杨某某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杨某某翻供,否认自己酒后驾车的犯罪行为。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杨某某弃车逃离的行为属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从重处理情节,以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酒后驾车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醉驾不仅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如果引发交通事故,还会影响家庭和社会和谐。被告人杨某某漠视法律,作案后未能深刻反思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逃避处罚、一错再错,终究受到严惩。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作相对不起诉的;(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规定: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的;(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gm/100ml,就达到了醉驾标准,如果醉酒后驾车发现前方正在进行依法检查,驾车逃跑或者弃车逃跑的,属于逃避依法检查,将从重处理。酒后驾车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极大不负责任,结合本案,检察官呼吁大家作为社会成员,有责任共同维护道路安全,对法律有敬畏之心,知错就改,及时止损,共同营造安全的道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