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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危险驾驶法不容 七旬老翁仍受罚
时间:2024-08-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危险驾驶法不容 七旬老翁仍受罚

“通过检察官的教育,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醉酒驾驶三轮摩托车并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我愿意接受处罚。”在法庭上,已经年满72岁的老翁朱某某向法庭最后陈述时这样说到。

事情的原起因是这样的:2024年4月28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姚安县某镇某村朋友家吃饭时饮酒,后醉酒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回家,20时40分许,当行至某路段时,与罗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全部赔偿罗某某损失。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48mg/100ml。

经过法庭审理,因朱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等从宽情节,遂判决: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朱某某也将在看守所执行二个月的刑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第十一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宽处理: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认罪认罚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第十四条: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第十五条: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醉驾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起点刑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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