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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情熟法不熟 伸手必被捉
时间:2024-08-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情熟法不熟 伸手必被捉

你是不是常常因为担心忘带钥匙回不了家,或担心钥匙不小心被锁入家中,找开锁公司又需要花费一笔费用等烦恼将备用钥匙放在闺蜜家中?这种行为,往往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近日,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盗窃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鲁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同住一个小区,两人十分投缘、无话不说。因担心忘带钥匙进不了家门,双方互相留有对方的房门钥匙。2023年7月18日中午,被告人鲁某某到王某某住处给王某某送水果,王某某不在家,鲁某某临时起意盗窃王某某客厅支架上小金猪储钱罐及储钱罐内的现金人民币12600元。当晚王某某回家后发现储钱罐不翼而飞遂决定报警求助,民警经侦查发现,王某某家中并无明显翻动痕迹,门窗也未被破坏,怀疑系熟人作案,经分析迅速锁定鲁某某并将其抓获,鲁某某对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鲁某某已经全部退赔赃款。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检察官提醒

一是要对法律心存敬畏。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应当脚踏实地创造财富,而不是通过“顺手牵羊”实现自己的财富梦,试图通过不劳而获取得财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二是要增强防范意识。房屋钥匙是守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应当妥善保管,切勿图省事把备用钥匙存放在自认为信得过的朋友家中,甚至藏在屋外,虽然看似方便,实则给家庭财产带来安全隐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我省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5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50000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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