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一次醉驾被查获,多数人都会幡然醒悟吸取教训,可总有人心存侥幸,不惜一次又一次以身试法,多次醉驾。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至姚安县大龙口线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李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97mg/100ml。通过调查发现,李某某于2023年7月10日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次又因醉酒驾驶再被查获,属于第二次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近日,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姚安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醉酒驾驶机动车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广大驾驶员朋友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为了您的安全和家人的幸福,请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醉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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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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