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途经姚安县一农村信用社门口时,被害人金某某请李某某帮忙在信用社的ATM机上取款,李某某将1000元钱取出交给金某某后,以要等候机器打印水单为由未及时归还银行卡,在金某某数钱时又用ATM机将金某某银行卡上的5000元转到自己银行卡上并将钱占为己有。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3年7月,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五千元。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包括以下情形: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同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以上”包括本数。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当今时代科技飞速发展,便利了生活的同时也难免让一些不法分子趁虚而入。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亦不可无,在信任别人的同时自己也要提高警惕。本案中金某某向陌生的李某某求助,在取到钱后未及时要求归还银行卡,也未对个人账户余额进行查看,最终造成财产损失。因此也要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涉及个人财产方面要增强防范意识,尽量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求助,在自助取款机上取到款项后要及时收好银行卡,向他人求助要确保他人操作在自己视线内进行,避免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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