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某某因二次醉驾被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姚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2024年3月,王某某再次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查获,姚安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酒驾危害严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容易引发交通事故,还会影响家庭和社会安全。被告人王某某不思悔改、漠视法律,未能从第一次处罚中汲取教训,深刻反思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从重处理。
相关司法解释
2023年12月28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作相对不起诉的;(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第十四条规定: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的;(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gm/100ml,就达到了醉驾标准,如果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将从重处罚。检察官呼吁大家一定要远离酒精考验,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牢记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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