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没有想到,因为帮人“过桥”被刑事拘留。
2023年,刘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提供银行卡给企业“过桥”可以获取报酬,随后按照该微信好友的要求,办理了银行卡并到达指定地点将银行卡、银行卡密码、手机交给陌生人转账,转账过程中,银行卡被冻结。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近年来该类犯罪案件数量激增,很多人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以“刷单”“跑分”“过桥”等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转账,触碰法律红线,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检察官提醒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幸福生活要靠自己的双手,不义之财不可取。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不要被所谓的“高收入”“高回报”冲昏头脑而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不做犯罪的“帮凶”和“工具人”。广大人民群众以及企业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谨慎处理个人和企业信息,对以网络身份开展的商业交往提高警惕、谨慎核实,加强安全防范,谨防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凶”!
相关法条链接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九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5张(个)以上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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