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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盗窃成瘾不悔改 “重操旧业”再获刑
时间:2024-06-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盗窃成瘾不悔改 “重操旧业”再获刑

鸡鸣狗盗之事,历来被大家所不齿,被告人冷某某曾三次因盗窃被判刑,二次入狱刑满释放后依旧意图不劳而获,盗窃成瘾,最终罪责难逃。近日,姚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冷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县人民法院判处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冷某某先后七次在姚安县县城辖区内多次盗窃他人的镀锌管、被子、毛毯、电动车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400余元。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盗窃得来的钱财是不义之财,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的红线。古人云,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莫贪心,不义之财不可取!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做勤劳苦干、靠自己双手获得财富的人;同时要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财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份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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