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但有的人无视诚信,面对生效法律文书依然心存侥幸,各种花式“拒执”企图规避执行。法律的权威不容挑衅,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除了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外,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近日,郭某某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姚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郭某某退还杨某某买卖合同尚余货款37万余元。后郭某某不服姚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上诉至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书。因郭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判决执行,杨某某向姚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郭某某以差欠父母及弟弟郭某甲欠款为由,将自己名下的轿车转让给郭某甲,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本案经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郭某某明知法院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所有的轿车转让给其亲友,应当认定为其故意转移、隐藏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以郭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根据在案证据向被告人郭某某释法说理,郭某某当庭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做人要讲诚信,遵纪守法。俗话说“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世”,本案中郭某某抱有侥幸心理,有能力履行却故意转移财产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最终付出惨重代价。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法律底线不可逾越、诚实守信才有未来,在收到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要及时主动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下列情形属于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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