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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全民打假 人人有责
时间:2024-03-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全民打假 人人有责

销售假药,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还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是一种不道德和犯罪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为了维护人们的健康权益和社会的正常运转,我们要倡导对假药进行“零容忍”,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的行为,同时加强公众的健康教育意识提升,减少人们对假药的误信和追求,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近日,由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鲁某某、何某某、付某某、杨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案已经作出判决,判处何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鲁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付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杨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2年5月6日,姚安县公安局民警在太平卡点查获鲁某某驾驶的微型车上拉有大量疑似假药,鲁某某供述其销售的假药来自何某某在楚雄市鹿城镇和瑞祥农贸市场销售的药物。随后,公安机关沿线索对鲁某某、何某某销售的假药开展继续侦查,经查证假药是向昆明的付某某夫妇批发的。经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扣押药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鲁某某、何某某、付某某夫妇经营的物品属非药品冒充药品,依法认定为假药。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者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提供的行为。

行为方式包括:一是生产假药行为;二是销售假药行为;三是提供假药的行为;四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中的任两种或三种选择性行为。实施任何一种行为,并达到入罪标准的,就构成本罪。但是其中有生产又销售假药的,处罚应当从重。

“生产”包括以下行为:一是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二是在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的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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