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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发财“美梦”不成真 盗伐林木终受罚
时间:2024-0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发财“美梦”不成真 盗伐林木终受罚

近日,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盗伐林木一案经审理判决已生效,姚安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21027.60元;盗伐的木柴33.26吨予以没收。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姚安县某某镇山林砍伐林木用于烧制木炭和种植金耳,杨某某沉浸于“发财梦”,没想到被查获,“发财美梦”终成“白日梦”。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盗伐林木708株,活立木蓄积35.28立方米。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环境,森林不仅具有调节气候、净化空气、防风、降噪等作用,还与人类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杨某某因法律意识淡薄,为一己私利抱有侥幸心理砍伐林木,没想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第四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一)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二)幼树二百株以上的;(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十倍、五十倍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