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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吸毒贩毒 害人又害己
时间:2023-1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吸毒贩毒 害人又害己

毒品是万恶之源,不但摧残人的肌体,浪费社会财富,还使人精神颓废、人格扭曲、道德沦丧;毒品,不但会葬送个人美好前程,断送宝贵生命,还会摧残幸福美满的家庭,动摇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近日,普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22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普某某在姚安县辖区内分别以200元、300元、400元的价格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给吸毒人员吸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普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普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提醒:毒品就像黑洞,会将靠近它的人全部吞噬,不管是贩毒还是吸毒,沾上毒品就开启了人生历劫模式,而贩卖毒品更是危害自己也危害别人。当前,不论是戒毒工作还是禁毒工作,我国都非常重视,也严厉打击,尽管如此,依旧有人顶风作案,不顾一切铤而走险。检察官在此呼吁大家:吸食毒品,哪怕只有一次一克,都是在毁家毁业;贩卖毒品,哪怕只有一次一克,也会被终身追责!希望大家提高警惕、遵纪守法,增强法律意识,为了自身健康和家人期盼,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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