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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收购犯罪所得的栎炭 梦醒时分已身陷囹圄
时间:2023-11-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收购犯罪所得的栎炭 梦醒时分已身陷囹圄

近日,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经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已生效,被告人李某某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事情是这样的:2020年至2021年期间,姚安县某山区村民李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明知是他人盗伐林木烧制的栎炭,而以每公斤2.6元左右的价格多次向附近村民收购栎炭,后李某某将收购来的栎炭以每公斤3.5元左右的价格拉到姚安县城多个烧烤摊销售,共得人民币3.3万余元。

李某某所在山区地处自然保护区,村民法治意识淡薄,有砍伐林木烧制栎炭的习俗,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抱有侥幸心理,利用晚上时间,收购栎炭而予以出卖,而且由于李某某明知栎炭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收购栎炭时用现金支付,致使部分盗伐、滥伐林木等案件无法查处,也无法追究烧炭人的法律责任。李某某的行为,促使附近村民不顾地处自然保护区的实际盗伐林木烧制栎炭,不仅使国家的生态自然环境受到了破坏,也极易引起火灾,对自然保护区的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自然就是保护我们生存的环境,李某某受到法律的严惩也是咎由自取所致。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从此案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否则可能将会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因此获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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