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量电动车成为百姓的日常代步工具,但集中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群众的安全意识与新形势还不适应,“飞线充电”甚至室内充电屡禁不止,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将司法为民落实在具体案件办理中。
2023年5至6月,姚安县人民检察院走访了辖区四个街道多个住宅小区。经调查发现,因行政监管不到位、小区充电设施不完善、群众安全意识薄弱等原因,住宅小区内均不同程度的存在电动车“飞线充电”现象,充电的电线及排插长期暴露在外,易漏电、短路,存在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针对发现问题,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消防、应急、住建等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飞线充电”问题进行排查整治,完善充电设施,消除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联系,召开“姚安县城住宅小区飞线充电专项整治协调会议”制定整改方案,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任宝轩到会释明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并就下一步如何开展整治提出意见建议。县公安局、应急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与会领导也作了表态发言,针对“飞线充电”整治不力,乱象频发问题,将以此次检察监督为契机,整合各部门力量,对“飞线充电”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防止问题反弹,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实现风险隐患长治长效。
下一步,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跟进监督,确保检察建议落地见效,并继续关注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深化溯源治理,紧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民生问题,为县域社会治理贡献检察力量。
法律小贴士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2、《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不得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第十一条第四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将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纳入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4、《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5、《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没有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