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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丨以案释法】沉迷缅甸发财梦 锒铛入狱悔当初
时间:2023-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普法强基丨以案释法】沉迷缅甸发财梦 锒铛入狱悔当初

“出国打工、上班轻松,高工资、高收入,从此走上人生巅峰”……你是否也听过如此蛊惑人心的广告?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日赚斗金的幌子,诱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实施境外诈骗活动,而不少年轻人经不起诱惑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偷越国(边)境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害。

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件,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邀约李某某、沈某某前往缅甸务工,在经过李某某、沈某某同意后,周某某为其购买了楚雄至昆明的高铁票和昆明至普洱市澜沧景迈机场的飞机票,几人到昆明长水机场汇合后共同乘坐MU5947号航班到达景迈机场,从孟连县中缅边境偷越出境,于2020年6月19日到达缅甸孟波县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因参与电信诈骗时间较短,未能成功实施诈骗。2022年10月4日李某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3年3月27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沈某某于2022年1月16日被缅甸警方移交至孟连县公安局作治安处罚后回到家中,于2022年2月14日投案自首,次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3年3月27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没有异议。2023年3月16日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沈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现已审理终结。法院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不经合法批准私自出入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犯偷越国(边)境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的审理严厉打击了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向社会公众传达了要通过正规途径办理相关出入境许可证件的法治观念。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年轻朋友,境外并非法外之地,缅甸亦非致富天堂,电信网络诈骗害人害己,要坚决抵制高薪诱惑,摒弃一夜暴富的幻想,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规定,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