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醉酒驾驶判缓刑 拒不报到被收监
近日,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因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超过一个月,在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被姚安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孙某某宣告缓刑的十个月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拘役五个月。
罪犯孙某某,男,1959年2月16日生,云南省姚安县人,2022年11月11日被姚安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期十个月,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姚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执行社区矫正。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在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超过一个月未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随即深入孙某某所在村委会及家中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得知,孙某某有常年饮酒嗜好,家庭关系紧张,其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督促孙某某仍然拒不报到,已逾期2个月,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姚安县人民检察院随即向姚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提请原裁判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姚安县司法局采纳了检察建议,及时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姚安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撤销孙某某宣告缓刑十个月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
缓刑是法律给予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的机会,考验期内须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但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心存侥幸,企图逃避监管,此次对孙某某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起到警示作用:无视法律尊严,超越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检察官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八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