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伐薪烧炭毁山林 刑民双罚护青山
2019年至2021年期间,周某某为烧炭获利,在未办理任何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集体林地范围内偷偷砍伐林木烧炭卖钱,经鉴定,周某某共盗伐林木活立木材积合计 12 立方米。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周某某的行为涉嫌盗伐林木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周某某盗伐林木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3000 元;周某某赔偿国家修复生态环境费 12325.5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森林资源是我们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伐薪烧炭绝不是生财之道,给子孙留下绿水青山,赛过留下金山银山,以非法砍树烧炭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保护森林资源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希望我们能够用自己的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共同建设好保护好我们的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