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酒驾判刑不悔改 再次酒驾又受罚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可有些人,偏偏是不撞南墙不回头,甚至是撞了南墙还要撞。近年来,随着酒驾入刑禁律的深入人心,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人民群众的共识,可就是有一些人偏要心存侥幸,甚至酒驾被查处后仍不思悔改。近日,屡教不改的徐某某、周某某又被交警查获酒驾。
案例一:被告人徐某某2020年8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22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52mg/100ml。
案例二:被告人周某某2022年5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2年6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36mg/100ml。
徐某某、周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且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不料二人未从中吸取教训,反而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再次酒驾后被当场查获。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徐某某、周某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且屡教不改,性质较为恶劣,遂依法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徐某某、周某某拘役,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年关将至,聚会增多,小酌助兴可怡情,贪杯醉酒易伤身,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切记不可酒后驾驶,酒后驾车不仅对交通安全构成巨大威胁,酒驾行为人也将付出昂贵的违法成本,轻者罚款拘留,重者还将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还要面临就业受限等隐性成本。因此,为了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障交通参与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确保个人出行安全,在此呼吁大家牢记和践行“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黄金戒律,切勿因侥幸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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