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伪造公文切莫为 追究刑责空悔恨
【案情回顾】
2019年至2021年期间,武某某在担任村委会土地管理员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伪造县自然资源局批准发放的《农村村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发放给13户农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武某某的家中查获已伪造的空白《建设用地批准书》9份,在其办公室内发现伪造的空白《建设用地批准书》2份。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武某某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相关行为人会受到法律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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