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检.快讯】被判缓刑不珍惜,违反规定被收监

一个人犯了错不可怕,怕的是给了机会却不懂珍惜。近日,在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被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
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10月21日被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九个月。2021年11月2日因宣告缓刑进行社区矫正。
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于2022年5月18日,在前适线0公里100米处,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行驶证且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姚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2年5月2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处罚。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姚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撤销缓刑建议书后,及时进行立案审查,经调查核实,依法向姚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收监执行意见。随后姚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进行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
经法院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情节严重,应当对其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书对刘某缓刑九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刘某收监执行原拘役四个月。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也是鼓励犯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刘某却在矫正期间放纵自己,以身试法,最终把自己由墙外送到了墙内。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此案进一步警示社区矫正对象要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改造、悔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不能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法规由“墙外走入墙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