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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
醉酒驾车,屡教不改,锒铛入狱终获刑
时间:2020-08-26
      周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但周某某并未吸取教训,再次酒后无证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因酒醉将车辆横停在道路中央,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0.78mg/100ml。

在审查起诉期间,周某某违法取保候审规定,多次通知不到案,擅自更改联系电话,并外逃至浙江,被逮捕后网上追逃归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周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检察官有话说

无视法律,违反法律,拿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当儿戏,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10月6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然而,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周某某并未吸取教训,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公安机关查获,且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这一次周某某已不能再得到缓刑的宽宥,而必须受到实刑的严惩。在此,检察官提醒:犯危险驾驶罪后目无法律,二次再犯,将面临从重处罚。广大驾驶员应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遵守法律,敬畏生命,勿存侥幸心理。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第(1)项情节,或者同时具有其他两项以上情节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分或者刑事追究的;

3)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5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7)属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二)、(四)项情节,且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以及使用伪造、编造的机动车牌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