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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
云南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调解
时间:2017-04-05

  2017年1月16日,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云南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即公益诉讼人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获调解处理,使这起近一年来倍受全省各级检、法部门关注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圆满划上了句号。

  据悉,2016年4月8日,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就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后,于同年11月17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后对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事实全部予以确认。

  据介绍,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人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829700元至云南省普洱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由被告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支付司法鉴定费人民币400000元至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案件受理费15866元,减半收取7933元,由被告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