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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官渡区检察院对首例校车超载危险驾驶案依法提起公诉
时间:2016-12-27

  又是一年开学季,校车安全问题又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近年来,校车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有些事故给我们留下了惨痛的回忆,也让我们教训颇深。但是,不是要有生命逝去,我们才重视,才警醒。防患于未然,可以让我们避免许多人为的意外或是灾难。在此,小编特别给校车司机提个醒,校车上路,千万千万不要超载,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是没有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可讲的。

  近日,官渡检察院办理了首例校车超载危险驾驶案,并依法提起公诉。

  2016年9月7日9时许,被告人符某受被告人李某某(大板桥某幼儿园负责人)指派,驾驶云AF****号“金龙”牌中型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人数19人)到附近接学生到幼儿园上学。当车辆回程行驶至沪瑞线****公里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检查,该车共载乘31人(其中学生29人、随车老师1人、驾驶员1人), 严重超过额定载客人数。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围,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也纳入到刑罚范围。该案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

  此次新修条款中特别将“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均列为责任主体,这意味着校车客车出现严重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时,将不再仅仅追究驾驶员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人将视具体情况被追责。

  校车必须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学校购买符合国标的校车后需要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待教育部门审批合格后,交警部门还要再对校车是否符合各项标准进行检验。同时,校车在上路后还必须按照交警部门规划的安全行车路线行车。

  学生家长要真正担起安全监护责任,把交通安全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增强孩子的交通安全防范能力。

  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时必须加强路面巡逻,对超载、使用不安全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惩处,提高校车的违法违规成本,倒逼学校遵纪守法,对情况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以此引起社会警醒。

  国务院于2012年正式出台《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旨在为校车安全与发展开出“治病良方”。然而,校车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事故屡见报端。以下就是血淋淋的教训,校车超载是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2014年4月10日,海南文昌市澄迈县老城镇欣才学校组织学生春游,载有43名学生的一辆大巴车发生侧翻,当场造成8名学生死亡、32名师生受伤。

  2014年7月10日,湖南湘潭市一辆幼儿园校车翻入一个水塘,致使11名乘客全部遇难,其中包括8名放学回家的幼儿。

  2014年11月19日,山东省蓬莱市潮水镇四村机场连接线附近,一辆货车与一辆面包车相撞,致12人死亡,其中11人为儿童(另一人为面包车司机),另有3名儿童受轻伤。

  2015年5月22日,广西桂平市大湾镇安担村育才幼儿园一接送车在接送儿童途中不慎侧滑落入鱼塘,事故造成2名儿童死亡,21名儿童被送当地医院留院观察、治疗,其中3名儿童病情较重。

  2016年9月22日,河南睢县一辆校车与一辆小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13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受伤人员全为学生。该车核定载人数37人,事发时实际载人33人,其中30名学生。